第一类 不动产。指经过特定批准购建、扩建、改建的实验用房和实验室等各种建筑物及其附属的各种设施。
第二类 专用设备。包括各种仪器设备、电子电器设备、机械设备、医疗设备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等。
第三类 一般设备。包括办公和实验使用的家具设备等。
第四类 运输工具。指各种实验室运载工具。
第五类 图书。包括图书馆(室)、资料室藏书和保存期限在5年以上的各种重要资料及软盘。
2.流动资产。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和预付帐款、库存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3.无形资产。指专用技术、专利权、版权、软件和商标等。
4.其他资产。指除上述各类资产以外其他形态的资产。
执行“八六三”计划的各领域、主题、专题、课题和依托单位可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和标准,在本《规定》(试行)范围内结合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八六三”计划资产的明细分类。
第三章 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五条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国家科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八六三”计划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权,以及体现代表权的监督管理权、投资收益权和资产处置权。
第六条 执行“八六三”计划的各领域、主题、专题、课题和依托单位,有申请购置“八六三”计划资产的权利,对购置的资产有检查验收的责任;对“八六三”计划资产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不具有资产处置权。
第七条 “八六三”计划各级管理机构、课题组和依托单位对占有、使用的资产,完好使用和保值负责。承担“八六三”计划的各依托单位,应将“八六三”计划资产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渠道,指定专人、设专帐管理。
第八条 执行“八六三”计划的各领域、主题、专题、课题和依托单位,要严格执行资产购置与验收和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将责任和制度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第四章 资产购入与处置
第九条 “八六三”计划新购入和添置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报国家科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八六三”计划资产使用登记卡片。
第十条 凡用“八六三”计划经费购入、调入或自制加工和研制等形成的资产,必须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对验收合格的资产,应按“八六三”计划资产管理程序及时办理并建立入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