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废止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国有资产管理
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财务司):
为加强“八六三”计划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八六三”计划资产的完整,促进资产合理、有效使用,确保“八六三”计划顺利实施,将《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3年3月12日
附件 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高技术计划协商指导小组、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实施意见》,为加强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国有资产(以下称“八六三”计划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所有者和资产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八六三”计划资产的完整,促进资产合理、有效使用,确保“八六三”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八六三”计划资产是指通过国家财政专项拨款、“八六三”计划收入、接受捐赠等渠道所形成的资产。“八六三”计划资产产权归属国家科委。
第三条 “八六三”计划资产产权管理,实行占有、使用权和收益、处置权相分离。日常管理工作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八六三”计划各级管理机构和课题依托单位实施双重管理。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以下称国家科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八六三”计划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资产分类
第四条 “八六三”计划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1.固定资产。指具有独立使用效能,金额单价起点标准为一般设备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都在1年以上。单价不满上述起点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具体分为以下五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