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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认真办好粮食购销合同公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认真办好粮食购销合同公证的通知
 (1993年3月1日 司发通[1993]037号)


  2月23日至25日,国务院在北京主持召开了“全国粮食产销政策发布及定货会”。此次会议主要是发布粮食产销政策,同时,组织粮食产区与销区直接见面定货,并由双方签订《省间粮食购销合同》。把传统的计划调拨、统购统销改为粮食产销区直接见面签订购销合同,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在放开粮价和经营的情况下,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也是粮食体制改革的一种新的尝试。国务院领导对此非常重视,为保证合同的依法签订和履行,在总理办公会议上,李鹏总理明确指示粮食购销合同要办公证,国务委员陈俊生在讲话中强调:“合同签约要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要保证履约,不执行合同的要承担经济责任。”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蔡诚部长要求公证系统“坚决贯彻李鹏总理和陈俊生国务委员指示,把办好此项公证作为司法行政部门支农的重要任务来抓。”
  经部党组决定成立了国家公证处并根据有关部门的申请,委派徐健、邓甲明等四位公证员,对会上由29个省、市、自治区及部分计划单列市签订的全部182份《省间粮食购销合同》进行了公证,并参加了合同的签字仪式,现场发表了公证词。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为保证《省间粮食购销合同》的落实兑现,各地都要参照这次会议的形式,在省内层层签订产销区粮食购销合同,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县,落实到粮食企业,落实到农户。为配合粮食体制的改革,搞好省内粮食购销,定购合同及其他粮食合同的公证,现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公证处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并在思想上、行政上给予高度重视,把它当成司法行政机关扶农支农的一件大事、实事来抓。各省要抓紧时间做好机构和人员的准备,各地公证处要结合贯彻落实“全国公证工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服务德州现场会”的精神,采取积极支持的态度,主动与当地粮食、农业等部门取得联系,通过办好粮食合同公证,配合粮食部门切实搞好合同的签订和落实工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贡献力量。
  二、办理粮食合同公证,应依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合同的内容和必要条款,并帮助修改完善。在坚持真实、合法原则和必须的法定程序、格式的前提下,要针对此类合同数量大、时间集中、交叉签约等特点,采取一些灵活的变通措施,尽量为当事人办证提供方便。对于批量办理的,公证处可以上门设点办证,尤其在与农户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发挥乡镇法律服务所协办公证的作用,必要时,可以与粮食部门协商设立公证联络点,聘请公证顾问、公证联络员协助工作。
  三、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定货和合同落实的配套服务工作”,“凡签订了定货合同的,税务、公证部门要给予优惠、给予方便”的指示精神,各地公证处在办理粮食合同公证时,不但要从人力、物力上给予保证,在时间上给予优先办理,而且在公证收费上也要尽量酌情减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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