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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一九九五年在国内举办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国际博览会和境外来展的批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一九九五年在国内
举办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国际博览会
和境外来展的批复
(1994年5月31日)


中国土产畜产、工艺品、技术、冶金、汽车工业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中国惠通(集团)总公司,中国华兴公司,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中国国际广告公司,中国文化艺术总公司,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中国非金属矿工业进出口公司,中国广播电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为促进扩大出口,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档次,根据《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举办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90]外经贸进出出字第1191号)和《关于印发<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等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88]外经贸进出五字第603号)有关规定,现将中央部委所属单位一九九五年在国内举办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国际博览会和境外来展的计划批复如下:
  一、根据各单位申报举办计划,经汇总平衡后,共批准举办6个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56个国际博览会和境外来展。具体名称、举办单位、展出内容、时间和地点等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二、各举办单位举办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国际博览会和境外来展,在其期间开展业务及邀请外商参加(参展),要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要讲求实效,选送名、优、特、新和高科技产品参展。严禁假冒伪劣商品展出,严禁出现商标侵权行为,维护国家信誉。
  三、在举办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国际博览会和境外来展期间,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出售展样品。展样品留购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举办国际博览会和境外来展,如邀请台湾厂商参展,请举办单位按有关规定于办展前一个月将台厂商名单、参展面积及主要展品向我部(台港澳司)另行请示。
  五、各举办单位如需我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做有关邀请工作,请及时将有关资料寄送我驻外经济商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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