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收费标准
(1994年6月24日)
一、总则
1.本收费标准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管[1994]140号文、国家环境保护局环控[1994]199号文和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4]702号文制订。
2.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管[1994]140号文件规定的各类化学品。
3.本收费标准的收费执行机构是“国家环境保护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二、收费项目与标准
1.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外商或其代理人交纳登记费2000美元或按付款日汇率的等值人民币。有效期5年。
2.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
①从国外向中国出口的外商或其代理人:每个合同交纳登记费10000美元或按付款日汇率的等值人民币。
②国内从国外进口者:每批进口交纳登记工本费2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