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易制毒化学品等保税
货物审批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监[1997]102号 1997年2月12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去年底,我署就易制毒化学品等保税货物审批备案有关问题致函外经贸部,要求其予以明确。根据外经贸部《关于明确军民通用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管理的函》([1996]外经贸管制函字第348号)的答复,通知如下:
一、任何企业和单位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军民通用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均需分别报化工部、外经贸部批准,企业凭批件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有效进口许可证验放。文中所称“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包括加工贸易方式。
二、在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审批时,各关参照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
调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发证机关的通知》([1996]外经贸管发第295号),凭有效进口许可证办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