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创建国家
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的通知
(环控[1997]349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47个重点城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组织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中提出城市环境保护“要建成若干个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清洁优美、生态良性循环的示范城市”的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国各城市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通过这项创建活动,树立一批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环境优美的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此推动我国环境保护进程。这对我国城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和促进与国际接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文明城市,均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标志是社会文明昌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环境质量良好,资源合理利用,生态良性循环,城市优美洁静,基础设施健全,生活舒适便捷。
  现将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申报
  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我局制定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经自查基本条件和环境质量指标完全符合考核要求的城市可以提出申报。
  1、申报程序 申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须由城市人民政府向我局书面提出申请,并附所在省、自治区环保部门的推荐意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直接向我局申报。
  2、申报内容 城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过程和所取得的成果;技术报告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体系统一制定的申报表填写,并附有关说明。
  二、考核
  我局收到申报城市有关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具备申报条件的,组织专家组到申报城市进行实地考核,专家组吸收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申报城市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专家组直接或间接从监测渠道、统计资料中获取数据。
  每次考核后,专家组必须写出考核报告报我局。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城市做好改进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