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制售“地主家酒”行为如何定性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7]第84号 1997年3月25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制售“地主家酒”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工商检[1997]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广告的一种形式。大邑县庄园酒厂生产、销售的“庄园”牌酒包装盒上印有的“刘家祖传”、“地主家酒”和“西南大庄园主刘文彩及其上辈所酿”内容,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违反了《
广告法》第
三条和第
七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印有该酒获奖等评比结果的内容,违反了《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
七条第七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