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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办公室、国家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住房解困项目认定意见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办公室、国家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
对住房解困项目认定意见的答复
([1997]国土办函字第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委员会(计划经济委员会):
  1997年5月20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第6号令发布《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后,有的地方在执行时对该《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中住房解困项目的认定部门问题提出了询问,经研究,现作如下答复:
  鉴于住房解困项目的认定问题,是一项涉及多部门的工作,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规定》,今后该《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中涉及的住房解困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定。 以上答复请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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