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发字[1997]351号 1997年6月16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证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报送的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哈尔滨市股份制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同意组建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哈股领办字[1993]42号)、哈尔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批复》(哈体改复[1996]47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证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确定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额度的通知》(哈证管办[1997]6号)及《关于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国家批准额度公开发行股票的请示》(哈证管办发[1997]11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发行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变更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由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五、该公司已托管的2000万股内部职工股,按有关规定,自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六、请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423号文的要求,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以保证该公司股票的顺利发行。
七、如该公司违反本批复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本批复自动失效;该公司如要发行及上市必须向我会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