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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经营本外币业务统一发放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0日)宣布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经营本外币业
务统一发放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7年6月17日 汇传[1997]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根据银发[1997]205号文《关于金融机构经营本外币业务统一发放许可证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从1997年7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将对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统一发放许可证(以下称“两证合一”)。“两证合一”是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内部协调、规范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工作的重要一环。为了保证“两证合一”的顺利过渡,现将《通知》转发各分局,请各分局抓紧从以下几个方面贯彻和落实《通知》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资格的审批和管理。“两证合一”之后,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仍由外汇管理局负责。各分局应继续按照现行有关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和人员资格的初次审查和监管。
  二、县级以下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资格仍按规定由各分局负责审批。对原由各分局发放、管理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各分局应按照《通知》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有关金融机构换领许可证的有关程序。
  三、各分局应与当地人民银行加强协调,以保证“两证合一”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各分局在“两证合一”工作中遇到有关情况,请尽快向总局反映。

  附:

关于金融机构经营本外币业务统一发放许可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和外汇业务统一发放许可证。现就金融机构申领或换领本、外币业务许可证的有关程序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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