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2号--废止《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等38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开办家庭责任保险条款的通知
(银发[1997]155号 1997年4月22日)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家庭责任保险条款、费率的请示》(太保[1996]第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开办家庭责任保险,并核准其条款和费率。
二、在1997年10月31日之前,该条款和费率仅由你公司使用。
三、你公司要严格按照本文下发的条款和费率开展业务,未经我行批准,不得对条款和费率内容进行修改。
附件1:
家庭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家庭幸福,保证被保险人家庭经济稳定和生活安定,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固定居所的居民,均可以向本公司投保其居所的家庭责任保险。
责任范围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下列被保险人居所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倒塌、脱落、坠落,致使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给予赔偿。
(一)安装在室外的晾衣装置、晾衣竹竿、晾晒衣物;
(二)常年安装于室外的遮阳棚、空调器或其支架;
(三)排气风扇及热水淋浴器、脱排油烟机室外排气装置;
(四)独立使用面积内的门、窗或安装于门、窗上的玻璃;
(五)摆放于阳台、窗台内侧的盆栽、盆景。
第四条 被保险人因上述事故依法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本公司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