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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变更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十)房屋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或者土地使用权直接抵押,尚未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且抵押行为尚未终止的;
  (十一)房屋出租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或土地使用权直接出租,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的;
  (十二)改变土地批准用途或已登记用途,特别是由非经营性改变为经营性用途,未申请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
  (十三)土地使用者名称发生变化,未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
  (十四)其他土地权属变更或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以及登记的其他内容变更,未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的。
  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土地登记的,除要求其依法缴纳规定的税费外,补办法律规定的其他手续后,按《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土地登记。
  二、结合大清查,全面开展或对重点区域开展一次土地证书查验工作配合大清查,建立土地登记查验制度。在发布公告限期申请土地登记的期限过后,结合本地区正在开展的土地大清查,在10月30日前全面开展或对重点地域进行一次土地证书查验。通过证书查验,主要检查已登记的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发生了上面列举的其他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及其他已登记内容的变更,对未发生变更的,在土地证书上加盖土地证书查验印章,同时在土地登记卡上予以记载。发生变更的,依法查清变化的时间、内容、原因及有关情况,并在土地大清查后期区别情况依法予以处理,特别是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未依法进行权属变更登记的,要按照非法转让的处理办法严肃查处。
  三、严把土地登记关
  中发[1997]11号文件出台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予办理土地登记:
  (一)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突破或未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
  (三)新建项目未提供土地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阶段对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的;
  (四)在冻结征用耕地期间,违反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1997年第6号令《冻结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规定》使用土地的;
  (五)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
  (六)企业改制涉及土地资产处置,未依照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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