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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地质矿产部、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的通知

  1、无采矿许可证的个体煤矿(包括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煤矿)一律关闭。
  2、非法买卖或租用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一律关闭。
  3、在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无采矿许可证的各类煤矿(含国有矿办小井)一律关闭;有采矿许可证但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煤矿要限期整改,威胁邻矿安全的要严格整顿,整顿不合格的,不得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的各类煤矿要停产整顿,必须退回合法开采范围以内,并经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
  4、在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外,无采矿许可证的集体煤矿,要限期按规定补办手续;有采矿许可证但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要督促帮助其进行改造提高,限期达到颁证规定的标准。其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停产整顿;有其它严重问题的,要限期整改,督促其依法生产。
  四、工作步骤
  这次集中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的工作安排在1997年5月至10月,共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部署动员
  1、由煤炭部、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地矿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全国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电视电话会议,请吴邦国副总理作动员报告,煤炭部王森浩部长作整顿生产秩序工作部署,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地矿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领导讲话。
  2、各地根据电视电话会议和本通知的要求,进行整顿动员和部署,大力宣传《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法》等法律和相关法规,组织制定本地区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
  第二阶段,开展整顿
  1、各类煤矿都要依照《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整顿工作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整改。
  2、各地派工作组深入重点矿区,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
  3、按照《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授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全面开展执法检查,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煤矿作出整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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