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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广东肇庆星湖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广东肇庆星湖味精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上字[1997]21号 1997年6月4日)


广东肇庆星湖味精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东肇庆星湖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申请的批复》(粤证监发字[1997]008号)和《广东肇庆星湖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六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2176.188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101.588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1074.6万股,国家股股东可将其1000万股的配股权向境内国有法人有偿转让。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10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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