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专用帐篷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6月10日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切实管好用好救灾专用帐篷,使其充分发挥在救灾中的作用,增强民政救灾工作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救灾专用帐篷是指民政部下拨各省(区、市)使用或储存的救灾专用帐篷。
第三条 救灾专用帐篷必须专物专用,严禁挪用。
第四条 各省(区、市)发生灾情,当地无力解决灾民临时住宿问题时,可由民政厅(局)向民政部救灾救济司提出使用或调拨救灾专用帐篷的书面申请,民政部救灾救济司经主管部领导批准后视情况统一安排,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救灾专用帐篷。
第五条 调拨救灾帐篷的费用,由接收使川省(区、市)支付。
第六条 使用救灾专用帐篷一律实行有借有还,限期回收,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无偿长期占用。
第七条 各民政厅(局)对民政部下拨的救灾专用帐篷,要指定专人管理,建立专帐簿。在使用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救灾帐篷使用说明搭拆帐篷。
第八条 救灾专用帐篷是可反复使用的救灾物资,每次使用后,要组织人员进行清洗、晾晒,清点、整理、打包,集中统一保管,不得丢失,防止霉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