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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立全国环境保护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立全国环境
保护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
(环办[1997]397号)

  一、建立环境保护举报制度的目的
  1.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环境保护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环保执法形象。
  2.促进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树立环保执法权威。
  3.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逐步形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制度。
  4.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二、建立环境保护举报缺席的基本要求
  1.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结全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环境保护举报制度。
  2.注重内容,量化标准,细化措施,坚持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方便群众投诉和监督,认真、及时解决群众举报的各类环境问题。
  4.建立归口管理、属地解决、协调分办、讲求效率的举报事项办理制度。
  三、环境保护举报制度的主要内容
  1.制定环境保护举报制度管理办法,内容包括:环境保护举报的受理范围,举报事项的办理程序,鼓励环境保护举报的措施等。
  2.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及其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告受理环境保护举报的单位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及环境保护举报的其他有关规定。
  3.环境保护举报的受理范围应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违反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行为及其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事件和行为,对环境保护执法情况的监督等。
  4.环境保护举报事项的办理程序应包括登记立案,协调分办、限时办理,及时反馈,定期公布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等。
  5.鼓励环境保护举报的措施应包括为举报者保守秘密,对有重大贡献的环境保护举报者予以表彰、奖励等。
  四、环境保护举报制度的实施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要按照上述要求,抓紧制定环境保护举报制度,指导所辖市、县(区)尽快建立环境保护举报制度,并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
  2.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实施环境保护举报制度的领导,制定必要的检查和考核措施。环境保护举报缺席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应作为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对环境保护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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