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豁免中国轻骑摩托车集团总公司
全面收购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函
(证监函上[1997]1号 1997年2月13日)
中国轻骑摩托车集团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豁免全面收购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公司”)股票义务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且你公司为“新大洲公司”的发起人,此外,你公司也声明了除个别董事持有“新大洲公司”上市流通股票并且已被锁定外,你公司、你公司关联人和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新大洲公司”上市流通股票等情况,同意豁免你公司由于本次受让“新大洲公司”0.06%的股份而履行《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四十八条规定的全面收购要约义务。
二、今后,你公司若增持“新大洲公司”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按现有规定对“新大洲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作出全面收购要约。你公司的子公司、你公司参股或出资比例达20%以上的关联企业若持有“新大洲公司”上市流通股票,视同你公司持有“新大洲公司”上市流通股票,由此你公司也必须按上述要求立即履行全面收购要约义务。
三、你公司应会同海南省国营桂林洋农场和“新大洲公司”,按照《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事项并办理相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