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
(1997年3月19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防水卷材的质量管理,促使企业向社会稳定地提供合格产品,不断改进自身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企业质量体系的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发布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建筑防水卷材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
第三条 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领导及分工如下:
(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工许办)的领导下,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的换证(取证)、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负责全国乡镇建筑防水卷材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换证(取证)、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以下统一简称国家建材许可办)。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市建材许可办)在国家建材许可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市工许办)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配合国家建材许可办进行对建筑防水卷材生产企业换证(取证)的工厂审查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营业执照;
(二)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与测试手段;
(三)出厂的产品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按
标准化法要求经有关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