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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年度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经审批的规划、年度实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2.项目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分析和效益测算;
  3.地方政府对承担配套资金的正式承诺文件;
  4.项目所在灌区转换经营机制,加快水费改革,促使工程良性运行的改革实施计划;
  5.上一年度完成情况,包括工程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要附上必要的财务证明材料)。

第四章 项目建设资金安排

  第七条 中央补助投资的灌区续建配套项目,由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多层次,多渠道承担建设资金。地方与中央投资的比例不小于1.5∶1,同时要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积极动员群众集资投劳修建支渠及支渠以下配套工程。
  第八条 中央安排的建设资金由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在中央水利基建投资(水利专项)中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在地方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中落实,专款专用,并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建设中的主要建设工程,要推行招标承包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
  第十条 为了保障项目建设的质量,建设过程中要加强项目的技术监督与指导。
  第十一条 加强同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建立健全计划管理、物资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章 项目考核和验收

  第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阶段,国家计委、水利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每个项目单位都要按时填报考核表(附件三)。项目考核评分将作为安排下年度投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必须严格组织验收。项目完工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水利(水电)厅(局)联合组织初验,并写出初验报告,上报国家计委、水利部,由国家计委、水利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初验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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