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反证券法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和公告广发证券公司通过153个自营帐户炒作南油物业股票时,虽然每个自营帐户均未超过应公告的法定比例,但153个自营帐户合计持仓量在1996年8月21日已超过南油物业总股本的5%,以后在未作报告和公告的情况下又大量买入南油物业股票,截至1997年3月9日,持股29541742股,占南油物业总股本的25.95%。广发证券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股票条例》第
四十七条关于“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待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和“任何法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后,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的规定,构成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第(八)项所述“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行为。
三、挪用客户保证金并利用银行资金炒股据查实,截止1996年末,广发证券公司以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主要是证券营业部)内部借款的形式,挪用客户保证金2.3亿元。构成
《股票条例》第
七十一条第(六)项所述“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
另外,广发证券公司自1996年4月至1997年1月从广东发展银行场外融资2.6亿元用于炒股。这一行为违反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同业拆借管理的通知》(银发[1993]27号)第
四条关于“严禁用拆入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购买有价证券、经营或炒买炒卖房地产及向企业投资参股”的规定,构成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