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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广发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二、违反证券法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和公告广发证券公司通过153个自营帐户炒作南油物业股票时,虽然每个自营帐户均未超过应公告的法定比例,但153个自营帐户合计持仓量在1996年8月21日已超过南油物业总股本的5%,以后在未作报告和公告的情况下又大量买入南油物业股票,截至1997年3月9日,持股29541742股,占南油物业总股本的25.95%。广发证券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条例》四十七条关于“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待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和“任何法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后,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七十四条第(八)项所述“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行为。
  三、挪用客户保证金并利用银行资金炒股据查实,截止1996年末,广发证券公司以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主要是证券营业部)内部借款的形式,挪用客户保证金2.3亿元。构成《股票条例》七十一条第(六)项所述“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
  另外,广发证券公司自1996年4月至1997年1月从广东发展银行场外融资2.6亿元用于炒股。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同业拆借管理的通知》(银发[1993]27号)第四条关于“严禁用拆入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购买有价证券、经营或炒买炒卖房地产及向企业投资参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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