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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广发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广发证券
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7年6月11日)


广发证券公司:
  最近,国务院证券委会同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对广发证券公司违规炒作深圳南油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油物业)股票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广发证券公司以下违规行为:
  一、集中资金操纵市场1996年4月以来,广发证券公司以153个个人名义开设自营帐户炒作南油物业股票,成为炒作南油物业股票的庄家。1996年10月24日,广发证券公司利用自营帐户开始分别大量买入南油物业股票,持仓量由10月17日占总股本的14.29‰,增加到23日的18.3%,达2086.7万股。11月23日,广发证券公司再次大量建仓,待仓量达到2684.4万股,占南油物业总股本的23.6%。
  广发证券公司在用自营帐户买卖南油物业股票时,共动用资金5.4亿元,并使用不同的帐户对南油物业股票作价格、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拉高股票价格。据统计,1996年10月11日至11月29日,广发证券公司通过自营帐户之间自买自卖南油物业股票3365241股,使该只股票价格由8.55元上升至20.49元、涨幅达1.4倍。12月2日至12月29日,广发证券公司再次自买自卖南油物业股票5065946股。从1996年10月11日至12月30日,该公司自买自卖南油物业股票总计达14324982股。由于买卖量大,笔数频繁,价量配合明显,广发证券公司实际上操纵了南油物业股票价格的涨跌。广发证券公司的这一行为违反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禁止证券欺诈办法》)第七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规定,构成《禁止证券欺诈办法》八条第(五)项所述“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所述“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股票市场价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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