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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对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三、违反金融法规,从商业银行场外拆入资金炒股
  据查实,申万公司曾分别从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场外拆入巨额资金用于炒股,从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日平均拆借余额1996年10月份为22935万元、11月份为37333万元;从光大银行上海分行日平均拆借余额10月份为11451万元、11月份为54833万元、12月份为18709万元。该公司1996年9月至12月,从上述两个分行累计拆入资金达75.1亿元,日平均拆借38450万元。申万公司利用银行拆借资金炒股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同业拆借管理的通知》(银发[1993]27号)第四条关于“严禁用拆入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购买有价证券、经营或炒买炒卖房地产及向企业投资参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的行为。
  四、违规从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透支
  申万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清算规则的漏洞,从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证券清算帐户透支。日平均透支金额,1996年9月份为5.8亿元,10月份为8.3亿元,11月份为9.1亿元,12月份为0.9亿元。这一行为构成《股票条例》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的“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根据目前已调查核实的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申万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多项金融、证券法规的规定。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股票条例》七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1.暂停申万公司股票自营业务一年。申万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下将所持自营股票全部卖出,并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买入任何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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