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反金融法规,从商业银行场外拆入资金炒股
据查实,申万公司曾分别从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场外拆入巨额资金用于炒股,从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日平均拆借余额1996年10月份为22935万元、11月份为37333万元;从光大银行上海分行日平均拆借余额10月份为11451万元、11月份为54833万元、12月份为18709万元。该公司1996年9月至12月,从上述两个分行累计拆入资金达75.1亿元,日平均拆借38450万元。申万公司利用银行拆借资金炒股的行为违反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同业拆借管理的通知》(银发[1993]27号)第
四条关于“严禁用拆入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购买有价证券、经营或炒买炒卖房地产及向企业投资参股”的规定,构成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的行为。
四、违规从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透支
申万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清算规则的漏洞,从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证券清算帐户透支。日平均透支金额,1996年9月份为5.8亿元,10月份为8.3亿元,11月份为9.1亿元,12月份为0.9亿元。这一行为构成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的“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根据目前已调查核实的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申万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多项金融、证券法规的规定。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1.暂停申万公司股票自营业务一年。申万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下将所持自营股票全部卖出,并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买入任何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