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口部防护门、密闭门等“三防”设备符合要求,安装齐全、运转正常(经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批准暂缓安装的除外)。
(4)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验及部门人防办公室初验达到合格标准。
2、具备上述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可到部门人防办领取并填写“人民防空工程申请竣工验收登记表”(附件四)并随同有关图纸资料,于验收前一周内,提请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核验。核验时,建设单位应组织部门人防办公室、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到场,施工单位应介绍工程概况、施工质量、隐检情况,以及设备安装试运转情况,参加验收的人员将根据有关施工要求、规范、设计图、验收标准(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现场情况,作出工程质量评定。全部工程项目达到合格以上,由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签发《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验收证书》(附件五),对不合格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经检验合格后,再发给《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验收证书》。
3、经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方能提请有关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工程质量核定,经核定合格后,填写《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登记卡片》(附件六)报部门人防办公室和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存档,竣工图纸资料包括:工程项目计划审批文件(复印件)、工程项目规划审批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审核文件,工程项目说明,图纸目录,总平面图(附地形图、地面管理线布置图),立面图,首层平面图,设备层平面图,防空地下室的全部竣工图纸。
六、防空地下室平时利用审批程序
(一)有关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审批程序仍按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现行规定执行。
(二)开发利用防空地下室,需进行工程改造时,其改造设计图纸应经部门人防办提出意见后,连同“中央国家机关改造人防工程审批表”(附表七)一并,报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经部门人防办公室及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验收(验收标准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主流定标准》)合格,发给“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改造验收合格证”(附件八)后,方可办理其它审批手续。
七、有关要求
各部门人防办公室要抓紧做好本部门及在京直属单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主动协调计划、基建、房管等部门,抓好“结建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已建和在建人防工程的检查监督,严格执法;要真正树立起全心全意为所属单位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办事效率,主动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共同搞好本部门的人防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