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组织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参加监所
管理专业自学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7月14日 司发通[1997]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为了加快监所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步伐,提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素质,适应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的需要,根据司法部的委托,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决定面向全国监狱、劳教系统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监所管理专业(专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九五”期间,在国家高等教育规模已经限定的情况下,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不受计划限制,工学矛盾小,投资少,针对性强,质量有保证的优势,委托全国考委开考监所管理专业是尽快改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专业结构,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的有效措施。各地司法厅(局)及监狱局、劳教局要根据全国考委和司法部《关于开考监所管理专业和组织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参加自考学习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和司法行政系统干警“九五”培训规划及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五六八工程”的目标,高度重视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的开考工作,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的一项大事抓实抓好。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统筹安排和组织现有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和职工以及有志于从事监狱、劳教工作的其他人员参加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今后拟在开考专科段的基础上,委托全国考委适时开考本科段。
二、要将自学考试作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进行学历教育的一个重要渠道,同时充分发挥其多功能作用(它既是对监狱、劳教干警进行高等学历教育的一种切实有效的形式,也是对在职干警、职工进行职业(岗位)业务培训的主要渠道,还是今后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实施继续教育的有效途径)。因此,各地司法厅(局)和监狱、劳教部门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要把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参加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列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在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加大投入,从组织机构、制度措施上确保自学考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要切实加强对监所管理专业开考工作和助学辅导的组织领导。司法部成立由教育司、监狱局、劳教局等部门组成的自学考试助学指导办公室,根据全国考委关于归口管理的要求,按照发挥教育职能部门、用人部门两个积极性和依据部内各司局职能分工的原则,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教育司负责与全国考委的联系和其他管理工作;监狱局、劳教局负责发动生源和自学、助学与辅导的组织管理工作;委托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和各地监狱警校以及监狱、劳教所的培训机构组建三级助学机构,具体承担和实施助学辅导工作。各地司法厅(局)也要相应成立由司法厅(局)教育处、监狱局和劳教局政治部(处)组成的自学考试助学辅导办公室,并根据全国考委的要求和各自的职能分工,由司法厅(局)教育处主要负责对外协调与考委等部门的工作和联系;由监狱局和劳教局主要负责发动生源、组织报名和助学辅导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