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为提高牡丹卡市场竞争力,方便领卡人申领牡丹灵通卡,对新开户的可采取“先发卡、后建档”的方式进行批量发卡。灵通卡卡面可不凸印持卡人姓名,原《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信用卡部门发行的牡丹灵通卡凸印格式及代表内容”改为两行,附件2“储蓄部门发行的牡丹灵通卡凸印格式及代表内容”第三行“发卡日期”升至第二行“汉语拼音拼写的持卡人姓名”位置,其他不变。各行必须将牡丹灵通卡作为空白重要凭证管理,纳入表外科目核算。牡丹灵通卡的发行要坚持“卡和密码双人保管、配套发行”的原则。发卡时,经办人员须请持卡人在卡片背面签名条上签名。发卡后,经办人员要按申请表的内容补建持卡人档案。其他有关牡丹灵通卡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等业务操作规定不变。
五、信用卡部门发行的牡丹灵通卡在领卡城市范围内的储蓄所及POS、ATM上使用,其会计核算手续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中规定的牡丹信用卡有关业务会计核算手续办理;牡丹灵通卡的异地通兑系统已列入科技开发计划,有关牡丹灵通卡异地使用的会计核算手续另文下发。储蓄部门发行的牡丹灵通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储蓄部门的有关业务规定办理。
六、信用卡部门、储蓄所办理牡丹灵通卡的取现业务,在联机读取卡片磁条信息并由持卡人输入密码的情况下,可不压卡,直接在牡丹卡专用凭证上打印卡号、储蓄所编号、交易金额等内容;不能直接打印牡丹卡专用凭证的,可先压卡,终端打印的凭条作为牡丹卡凭证储蓄所存根联的附件。
在不能读取卡片磁条信息的情况下,也可采用联机输入卡号及由持卡人输入密码,同时压印牡丹卡专用凭证的方法办理牡丹灵通卡的取现业务。
七、进一步完善《受理牡丹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和《特约单位受理牡丹卡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
(一)《协议》第一条改为:“甲方发行的牡丹信用卡、牡丹灵通卡统称牡丹卡。牡丹信用卡又分金卡和普通卡两种。持有牡丹卡的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在乙方购物、消费可凭牡丹卡结算。乙方不得因持卡人使用牡丹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二)《协议》第四条改为:“无论何时乙方均不得以压卡、签单的方式支付给持卡人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