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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中国银行《关于支持试点城市企业转制呆坏账核销和呆坏账准备金计划分配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中国银行《关于支持试点城市
企业转制呆坏账核销和呆坏账准备金计划分配
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银条法[1997]24号 1997年5月13日)


中国银行信贷管理部:
  你部《关于支持试点城市企业转制呆、坏账核销和呆、坏账准备金计划分配几个问题的请示》(中银信管三[1997]30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的安排,今年全国各家国有银行将重点支持“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呆、坏账准备金的规模也将重点支持各试点城市,以保证今年在试点城市中核销300亿元银行呆、坏账准备金任务的顺利完成。各家银行总行在安排调剂各试点城市呆、坏账准备金余缺和保证试点城市核销300亿元呆、坏账的前提下,可以安排核销和处理试点城市之外其他地区形成的呆、坏账问题。
  二、关于非试点城市由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兼并享受银行免息优惠政策的问题,分配计划已经做了安排,即在300亿呆、坏账规模中专门切出一块统一安排使用。
  三、各试点城市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纳入当地试点城市的《工作计划》,已经安排各中央或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动向所在试点城市的协调小组提交了企业名单,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工作已经由各级协调小组承担。
  四、关于减员增效的标准问题,国务院在其批准和转发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的报告》(国经贸企[1997]256号)中已作了明确规定,请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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