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年末总公司安保基金结余作为安保基金总准备金,转入安保基金专户。
第四章 安保基金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总公司安保基金政策、管理办法的制定及变更必须报经财政部同意。
第十八条 安保基金实行分级管理。总公司安监局负责安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财务部和财务公司负责安保基金财务监督和银行结算。企事业单位的安监部门负责本单位安保基金管理和使用,财务部门负责安保基金的财务监督和银行结算。
第十九条 为了管好、用好安保基金,缴纳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安保基金管理。建立安保基金分类使用台帐、详细的固定资产缴纳台帐和管理制度。及时统计、上报有关安保基金资料和报表。缴纳单位每次缴纳安保基金时,均应填制一份安保基金缴纳情况表和一份固定资产缴纳台帐,连同汇款凭证寄往总公司安监局。安监局审核确认后,及时返回安保基金,并开具收据作为缴纳安保基金的正式凭证。
第二十条 安保基金支付业务,由总公司安监局开具拨款通知单,财务公司负责拨款。
第二十一条 年初,总公司安监局根据安保基金使用规定,编制年度安保基金使用计划,经总公司安监委审批报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年终,总公司安监局编制安保基金收支年度报表报总公司和财政部审查。
第二十三条 安保基金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查。总公司内部要定期组织审计。
第五章 安保基金财务会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安保基金每年1月、7月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取,按月分摊进成本。
第二十五条 会计处理。
一、缴纳单位
提取安保基金时,借:待摊费用,贷:其他应交款;上缴总公司时,借:其他应交款,贷:银行存款;按月分摊进成本时,借:管理费用或基建费用,贷:待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