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
恢复征收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计标函[1987]1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
财政部《
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86]76号)和
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营[1987]5号)下发后,有关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具体问题,经征得财政部税务总局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并执行。
一、营业税应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计算出完整工程造价后,再按规定扣除临时设施费,劳保支出,施工机构迁移费和技术装备费等四项专用基金,作为计算营业税计征基数,列入工程概、预算由建设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