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财政系统国债中介
机构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办公室的统一部署,财政系统国债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机构)的回购债务清欠工作已提到议事日程。各省(市)财政厅(局)要认真执行国发(1996)20号和银传(1997)31号文件精神,抓好本省(市)范围内的财政机构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财政厅(局)主管厅(局)长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工作负责制
财政机构的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工作是当前财政工作中的一件大事。财政部已组织专门力量配合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办公室抓这项工作。各财政厅(局)要建立主管厅(局)长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工作负责制,确定相关处室专人负责,并将主管厅(局)长、处长及具体经办人员名单、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等于4月30日前报财政部国债司备案。主管厅(局)长要亲自抓本省(市)范围内财政机构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工作,对在清欠工作中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财政厅(局),财政部将在财政系统内予以通报。
二、督促债务机构积极筹措偿债资金
各财政厅(局)要督促本省(市)范围内财政机构中所有债务机构按全国证券回购清欠办的要求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清欠专户,并按银传(1997)31号文件规定的数额和时限注入资金。各财政厅(局)要逐一督促、检查债务单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组织资金。财政部将对各地组织资金注入清欠专户的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按旬在全国财政系统内进行通报。
三、加强对债务大户的重点监管
各财政厅(局)对证券回购债务在5000万元以上同时又有证券回购债权的机构,要督促其首先偿还债务,不得以债权未收回为由拖延还款。对于证券回购债务大于债权在5000万元以上的机构,要组织力量对其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登记其各类资产,督促制定近期内还款的计划和实施的办法。因出租、出借交易席位而发生巨额债务的机构,必须同时采取有力措施追回被套走的资金,挽回造成的损失;要求这些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交易员不得擅自离任,总经理必须亲自参加清欠工作,定期向当地财政厅(局)汇报清欠工作情况,并由各省(市)财政厅(局)汇总后及时上报财政部。对偿债不好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各财政厅(局)要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