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福州自动化仪表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批复
(证监发字(1997)163号 1997年4月21日)
福建省证券委员会:
你省报送的福州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福州市体改委《关于福州水表厂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榕改委[1986]005号)、中国人民银行福州分行《关于对福州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批复》([88]榕银金字第062号)、《关于福州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增发100万元股票的批复》([88]榕银金字第154号)、国家体改委《关于同意福州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规范化股份制企业试点的批复》(体改生[1994]48号)及福建省证券委员会《关于下达福州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额度的通知》(闽证委[1996]21号)、《关于上报福州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申报材料的函》(闽证委[1996]22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福州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公司向已选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确认该公司的股本总额为5185.53万股,其中国家持有1226.28万股,法人持有693.66万股,内部职工持有1908.06万股,社会公众持有1357.53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该公司本次可上市流通的股份为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上市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由国家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五、该公司由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在国家关于公司并购的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不得上市流通。
六、如该公司违反本批复第三条的规定,本批复自动失效;该公司如要上市必须向我会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