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加强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1997]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近两年来,矿山安全形势和职业病发病趋势严峻,重大矿山伤亡事故及尘肺病人数居高不下,特别是因矿山在用设备、仪器、器材和作业环境等存在问题而导致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占有很大的比例。据统计,1995年和1996年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矿山事故分别发生70起和88起,其中因矿井通风系统和供电线路、安全检测仪器、安全监控系统、电气设备、起爆装置、矿灯等存在严重问题而发生的事故分别占60%和69%。如:1995年6月23日淮南矿务局谢一矿死亡76人的瓦斯爆炸事故及1996年5月21日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矿死亡84人的瓦斯爆炸事故都是在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发生的。1996年11月27日山西大同东村煤矿发生的死亡114人的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井下风量严重不足及机电设备严重失爆也是其重要原因之一。另外,因矿山在用提升、运输设备存在问题所造成的重大矿山伤亡事故也时有发生。矿山粉尘危害情况严重,1996年度全国工矿企业确诊的尘肺病为8195例,矿山占80%以上。
为了加强对矿山企业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的检查,督促矿山企业全面贯彻落实好《
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确保矿山在用设备、仪器、器材和作业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遏制重大矿山伤亡事故和尘肺病,现就加强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工作通知如下:
1.各地劳动部门要认真落实
劳动部《关于“九五”期间安全生产规划的建议》(劳部发(1996)144号),加强本地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的规划、建设,并充分利用各有关部门的检测检验力量,按照“区域覆盖,就近服务”的原则,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网络。
2.各级劳动部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要大力加强现场监察,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对在用设备、仪器、器材等的日常性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性能安全可靠,并督促矿山企业改善作业环境,减少职业危害。
3.根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四条第三款:“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检测机构对矿山作业场所和危险性较大的在用设各、仪器、器材进行抽检”的规定,地方各级劳动部门要结合实际,委托有能力的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送行抽检。委托抽检要办理相应手续,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