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蓝星清洗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上字[1997]36号 1997年6月24日)
蓝星清洗剂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甘肃省证券委员会《关于对蓝星清洗剂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方案审查的意见》(甘证券委发[1997]27号)和《蓝星清洗剂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1950万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120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750万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应在1997年8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