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政策,对过去的单一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提出了崭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目标.在这种情况下,“聘用合同制”应运而生.经济运行体制决定用人制度,可以说,聘用合同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用人制度,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在国际上,聘用合同制是一种通用的基本用人制度。在我国,一些地区和部门已经开始探索试行聘用合同制,例如:北京市、上海市、辽宁省、河南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南京市、西安市等十几个省市和文化部、卫生部、化工部等部门都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有的名称不同,形式大同小异),特别是北京市和上海市的这项工作已初见成效。北京市自1991年就开始在部分事业单位进行全员聘用制的试点,而上海则在1995年底正式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已经在全市各系统的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
国家人事部对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非常重视,已将“逐步推行聘用制”列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1996年,人事部对全国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工作做了较全面的了解,并起草了《事业单位聘用管理暂行规定》,准备尽快出台以便指导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的工作。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科技体制的改革以及社会的发展,我院推行聘用合同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条件:
首先,我院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已经进行了多年尝试,如:1986年开始对新招收的工人实施劳动合同制度;1992年对干部岗位上的工人实行聘用干部制度;1994年,院在人员管理上开始控制固定编制,增加流动人员,部分单位对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1996年对管理干部实施职员制度;1996年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按劳设岗,按岗聘任”。经过几年的改革,研究所的人事管理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为推行聘用合同制创造了较好的内部环境。
其次,人们的观念也发生了程度不同的变化,主要反映在这样几个方面:
(1)研究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中逐渐感到,以往固定用人制度的弊端已给研究所带来沉重的负担和压力,如不改革就会在激烈的竞争中落伍,研究所要求改革、积极参与改革的主动性在不同程度的增强,已由过去的“要我改”,变成“我要改”;
(2)职工也逐渐认识到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光讲权利,不讲义务,光讲索取,不讲贡献,单位就无从发展,国家就无从发展,最终职工的权利就得不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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