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申规范中国人民
银行分支机构称谓的通知
(银办发[1997]82号 1997年6月4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曾于1996年8月15日下发《关于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称谓的通知》(银办发[1996]63号)。但近来发现仍有一些分支行在对外行文和宣传中没有严格执行。为此,特重申和规定如下:
一、各分支行一律不得使用“××省人民银行”、“××县人民银行”等称谓,而应使用规范的全称或简称,如:“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省××地区(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省××县支行”。也可简称为:“人行××分行”,“人行××支行”。
二、各分支行一律不得自我简称“我行”,而应自我简称“我分行”或“我支行”。
三、各分支行一律不得以本分支行的名义在新闻媒体上刊登广告公开赞助或祝贺有关单位的成立、开业等宣传性活动,也不得擅自在其他单位的纪念品、宣传品上署本单位的名称,否则要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并责令其进行公开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