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量控制的保证措施
(一)组织保证
1、为加强对总量控制工作的领导,国家环境保护局成立总量控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国总量控制工作的指导推动、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要确定负责总量控制工作的处(科、室),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2、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总量控制计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定期研究和解决环境保护和总量控制工作中的问题,要做到机构、人员和资金的落实。要把总量控制计划中的有关内容纳入政府为人民办实事工作之中,采取行政指令保证总量控制工作的实施。
(二)制度保证
1、全面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1998年完成全国范围内的排污申报工作,并使用全国统一软件,完成汇总分析。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正确界定变更申报登记的范围,抓好变更申报工作,实现污染源动态管理。各省、市要对申报登记数据认真作好核查,把申报登记的结果逐步作为总量控制重要的基础管理工作,并作为今后制定和考核总量控制计划的重要依据之一。
2、进一步完善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必须纳入总量控制目标,建立新建项目排污量的申请、审批制度。
集中控制工程要以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为依据,制订分期实施方案。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要制订与实施总量控制方案相一致的管理办法。
污染源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应逐步过渡到按排污总量收费、超标罚款制度。
环境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均以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要指标,促进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的实施。
3、加快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进程。
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关键是将允许排污总量分配到源,只有通过对污染源的全过程管理、实现清洁生产和必要的尾端治理措施,才能保证污染源实现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流域和区域的总量控制要求,对重点污染源实施排污总量核定制度,并发放排污许可证。
进行排污权交易、分季节规定排污总量等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管理形式的试点,以提高排污许可证的管理效能。
(三)技术保证
1、成立国家环保局总量控制技术组。技术组将为各省、市提供污染物总量控制技术规范,水、大气污染物(COD、SO2、烟尘、粉尘)总量控制管理软件,主要污染物申报登记数据库软件。
2、组织科技攻关。提供控制COD、SO2、烟尘、粉尘等4种污染物污染源达标排放的控制技术和示范工程目录。针对跨行政区域的COD和SO2控制问题,提供排污总量分配方法和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