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个环保重点城市应尽快划定空气、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并以此确定排污总量限值,编制环境功能区达标实施规划或方案上报国家环保局批复。各省、自治区还应确定本省的重点城市,编制重点城市功能区达标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制定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根据确定的不同区域的排污总量指标,按实现环境目标的优先顺序和分期实现本省“九五”总量控制计划的目标,调整按计划指标初步分解下达给辖区内各地、市的排污总量指标,并在此基础上制订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家环保局备案。
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监督管理
(一)污染源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根据企业的排污状况制定达标排放计划,提出达标措施,由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家环保局备案。
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应会同计划、经济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限期达标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2000年所有污染源达标排放。对不能按计划达标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关、停、禁、改、转”。
(二)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
根据本省、市环境质量功能区的达标要求,具体选择控制断面、控制点作为监督、管理对象,制定监测计划和评价准则,及时报告环境质量动态。
(三)建设项目排污总量的监督管理
改扩建项目必须实现“以新代老总量减少”,同时还应按照“九五”总量控制计划,区域内新增污染源的排放量必须与区域内其他污染源统一规划,确保整个区域新老污染源的排放总量符合2000年规定的目标限值。
(四)“十五小”的监督管理
按照《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对生产规模小和生产工艺落后的小造纸、小染料、小制革等“十五小”企业要坚决取缔或责令关、停。对其他污染严重且治理无望的小型企业,也应逐步予以关、停。
(五)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基础工作
各地要健全监测网络,加强在线监测,完善和规范监测技术和手段,保证总量控制工作。进一步完善环境统计,使数据可靠、准确。
(六)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的调控作用,各行业部门在制定经济发展计划时,要安排总量控制计划,随生产计划同时下达,同时考核。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指导下级行业部门的总量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