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权重或影响系数,下达到辖区内各地、市或行业。分解下达考虑的因素包括:
1.地、市行政区域面积;
2.人口状况;
3.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4.产业、产品结构;
5.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6.污染物排放总量现状;
7.环境质量现状和目标;
8.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
9.污染源达标排放标准要求;
10.环境背景值(本底值);
11.环保工作基础。
“三河”、“三湖”、“两区”的总量控制目标以国家规划为准。
同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总量控制污染物种类,但是烟尘、粉尘、SO2(二氧化硫)、COD(化学需氧量)等4种污染物应作为控制重点。
(二)核定分配污染源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各地、市根据省分解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按照污染物的不同来源,核定分配污染源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对于生活和低空无组织的污染源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应依据城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通过集中控制措施、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进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下达落实。
2.对于工业污染源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应依据污染源所在的区域环境功能、所属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排污申报登记和清洁生产审核的基础上,进行总量核定,分配下达企业允许排污总量指标。
(1)依据总量控制计划指标,按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排污总量。
首先确定影响地、市环境质量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并落实污染源达标排放计划。对于实现达标排放,就能满足环境目标要求的区域,各污染源的允许排污总量指标应按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确定,并将此指标与省分配给地、市的排污总量指标进行比较,一般总和应小于地、市排污总量指标,即达标排放总量应小于计划下达的排污总量。
对于区域内各污染源达标排放后,环境目标仍不能达到的区域,应依据总量控制计划,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进一步削减排污量的重点污染源,以保证总量控制计划的完成。
(2)论据区域或流域环境目标,按环境质量标准确定排污总量。
为实现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的环境保护目标,“三河”、“三湖”、“两区”和47个环保重点城市的空气、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应按环境质量标准确定排污总量。上述区域、流域或城市应尽快制定各类环境功能区的环境目标,排污总量按照国务院批复的流域、区域规划确定。
对于区域内各污染源实现达标排放,但环境目标仍不能实现的,需按环境质量标准算出区域允许排污总量,制定削减计划,对污染源实行更严格的管理,确保实现区域环境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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