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试行)
(环控[1997]383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中,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被列为实现“九五”期间环境保护目标的重大举措。《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抓紧建立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体系和定期公布制度。
为此,国家决定在“九五”期间对废气或废水中排放的烟尘、二氧化硫、粉尘、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镉、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等12项指标实行排放总量控制。从而使全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技术进步和资源节约,有利于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实现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提高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为保证“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实施,并指导各地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下简称“总量控制”)工作,特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总量控制计划的分解落实
“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已经国务院批复,并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的排放总量基数是根据环境统计数据和排污系数确定的,是一种国家宏观控制指标。采用国家宏观总量控制指标,一方面是使全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能够得到基本控制;另一方面是将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限值与各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相衔接,从引导改变经济增长方式、搞好工业布局、实施清洁生产、强化环境管理等方面进行排污总量的削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解落实国家总量控制计划,要以实现污染源达标排放、“三河”、“三湖”、“两区”的环境保护规划目标、47个环保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方案(或计划)以及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污染物增量和削减老污染源的排放量为原则,保证总量控制计划的完成。
在实施总量控制计划时应按照以下的工作程序,把指标值层层分解,落实到源。
(一)分解下达地、市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