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4)将“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和“预收帐款”各所属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余额、“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的“在途货币资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收款”科目。
  (5)将“材料采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材料”等材料类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新设置的“材料”科目。
  (6)将“自制半成品”、“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半成品”科目。
  (7)将“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产品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产成品”科目。
  (8)将“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投资”科目。
  (9)将“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设置的“固定资产”科目。
  (10)将“在建工程”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在建工程”科目。
  (11)将“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无形资产”科目。
  (12)将“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借款”科目。
  (13)将“应付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付票据”科目。
  (14)将“应付帐款”、“预付帐款”、“预收帐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其他应付款”科目。
  (15)将“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设置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
  (16)将“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设置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科目。将“待摊费用”科目中的“期初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交税金”科目。
  (17)将“应付债券”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付债券”科目。
  (18)将“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各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19)将“坏帐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20)将尚未摊销的“待摊费用”(不包括“期初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余额)、“递延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21)将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22)将预提但尚未支出的各项费用的余额,从“预提费用”科目转让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