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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9)固定资产,核算被清算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的净值。
  (10)在建工程,核算被清算企业尚未完工的各项工程的实际成本。
  被清算企业的库存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以及预付工程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11)无形资产,核算被清算企业持有的各种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2.负债类
  (1)借款,核算被清算企业需偿还的各种借款,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2)应付票据,核算被清算企业需偿付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3)其他应付款,核算被清算企业需偿付的除应付票据以外的各种款项。
  (4)应付工资,核算被清算企业需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5)应付福利费,核算被清算企业需支付给职工的福利费用。
  (6)应交税金,核算被清算企业需交纳的各种税金,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所得税等。企业尚未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也在本科目核算,并应单独设置“期初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7)应付利润,核算被清算企业需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8)其他应交款,核算被清算企业需交纳的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其他各种需上交的款项,包括教育费附加等。
  (9)应付债券,核算被清算企业需偿付的债券本息。
  3.清算损益类
  (1)清算费用,核算被清算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科目应按发生的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2)土地转让收益,核算被清算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等。企业发生的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成本、税费,如应缴纳的有关税金、支付的土地评估费用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3)清算损益,核算被清算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处置资产、确认债务等发生的损益。被清算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在本科目核算。
  清算组可根据被清算企业的具体情况,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二)有关帐务处理
  1.结转期初余额
  清算组应于清算开始日,根据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表,将有关会计科目的余额转入新的帐户,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具体转帐的帐务处理如下:
  (1)将“现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现金”科目。
  (2)将“银行存款”科目的余额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等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银行存款”科目。
  (3)将“应收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收票据”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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