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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燃煤电厂冲灰水排污费征收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燃煤电厂冲灰水排污费征收问题的复函
(环发[1997]555号)
河北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燃煤电厂冲灰水排污费征收问题的请示》(冀环办函[1997]2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
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
》(计物价[1993]1366号)规定,燃煤电厂冲灰水排入水体(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地下水等),应缴纳污水排污费。其征收标准为每吨污水0.0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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