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镇煤矿专项贷款政策、原则
(一)乡镇煤矿专项贷款是用于支持全国重点产煤县乡镇煤矿发展的专项商业性贷款。
(二)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商业银行经营原则,按照商业化经营的要求,加强贷款管理。
(三)坚持贷款安全、流动、效益性原则,自主经营,自主决策,择优选项,科学管理。
(四)按照乡镇煤矿“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促进乡镇煤矿整体素质和综合效益的提高。
二、乡镇煤矿贷款的对象及适用范围
(一)乡镇煤矿贷款对象:国家规划建设的重点产煤县从事煤炭生产、加工、经营、运销等活动的乡镇煤矿企业。
(二)乡镇煤矿贷款的适用范围:重点产煤县煤矿企业所需流动资金、技术改造资金及少量公用工程,新建、扩建项目所需资金。
三、乡镇煤矿贷款的基本条件
乡镇煤矿贷款的承贷单位,除必须具备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一)必须“五证”齐全。从事煤炭开采的承贷单位,必须具有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管理部门颁发的《矿长资格证书》、《煤矿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保险公司的《保险单》。
(二)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煤炭主管部门规定要求。
(三)申请短期贷款的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申请中长期贷款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项目资本金制度;贷款企业有符合《
担保法》规定的贷款抵押物和保证担保人。
(四)在农行开立基本账户,接收银行信贷、结算监督,定期向开户行报送生产计划和财务报表。
四、乡镇煤矿贷款项目申报程序
(一)符合乡镇煤矿贷款要求的项目或企业,由项目承贷单位向所在地农业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开户行受理借款申请后,按乡镇煤矿贷款管理规定和条件进行初选,对意向项目进行评估论证,论证可行项目报上一级行。
(三)省(区、市)分行对上报的乡镇煤矿贷款项目进行审查,并征求同级煤炭管理部门的意见,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筛选后上报总行。
(四)总行根据各级分行上报的乡镇煤矿贷款项目,综合平衡,并与煤炭部生产协调司协商后,下达乡镇煤矿贷款项目和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