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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关于学习贯彻《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的通知

第四章 拒腐防变,廉洁从政



  组织人事干部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头脑清醒,意志坚定,始终经受住名位、权力、金钱和美色的考验。
  第一条 公私分明,严格要求自己,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和亲友就业、录用、调动、提职、晋级、入党、出国、经商等谋求特殊照顾。
  第二条 谨慎交友,减少应酬,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第三条 艰苦奋斗,勤俭朴素,不准讲排场,比阔气,贪图享乐,奢侈浪费。
  第四条 克己奉公,清正廉明,不准违反中央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第五章 增强党性,保持情操



  组织人事干部要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思想道德修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团结,互助友爱,始终保持高尚的情操。
  第一条 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
  第二条 心胸开阔,宽宏大度,不准嫉贤妒能,压制人才,或者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第三条 襟怀坦白,光明磊落,不准搬弄是非,挑拨离间,传播或者听信小道消息。
  第四条 热情服务,谦虚谨慎,不准盛气凌人,简单生硬,骄傲自大。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党政机关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全体干部。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从事组织人事工作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组织人事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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