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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关于学习贯彻《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的通知

  第五条 作风民主,善于听取各种意见,不准搞个人说了算。

第二章 严守法纪,按章办事



  组织人事干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坚决维护组织人事工作的严肃性。
  第一条 发展党员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办理,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不准违反工作程序,擅自主张,随意表态。
  第二条 如实反映情况,敢讲真话,不准弄虚作假,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第三条 提高政治警觉性,不准玩忽职守,麻痹大意。
  第四条 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准泄露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的考察情况,干部任免调配的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调配决定,干部和党员的审查情况,干部档案内容以及其他属于组织内部掌握的情况。

第三章 牢记宗旨,端正作风



  组织人事干部要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学与用、知与行的统一;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以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待工作。
  第一条 关心群众疾苦,自觉接受监督,做党员和干部的贴心人,不准脱离群众,对群众的要求和意见漠然置之,甚至做损害群众利益的事。
  第二条 深入实际,讲求实效,不准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
  第三条 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勇于同不良倾向做斗争,不准对错误言行熟视无睹。
  第四条 知过必改,有错必纠,不准文过饰非,或者争功诿过。
  第五条 积极开拓进取,勇于改革创新,勤奋敬业,严谨细致,不准懈怠懒散,得过且过,敷衍塞责,粗枝大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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