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上门收款、送款和接单、送单业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7年4月23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近年来,部分行为方便客户、吸收存款而陆续开展了上门收款、预约送款和上门接单、送单等业务,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操作不规范,监督措施没有跟上,在一些环节上存在着较大隐患。为加强对上述业务的管理,规范操作,防范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上门收款、送款和接单、送单业务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你们,并请转知所属,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财会部。
附:
中国建设银行上门收款、送款和接单、送单业务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对上门收款、送款和接单、送单业务的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使用的下列术语定义为:
(一)上门收款:分为固定性上门收款和临时性上门收款两种。固定性上门收款是指交款单位经常发生现金收入,需由开户银行长期上门收取款项的收款业务(含派专人在单位坐堂代收款);临时性上门收款是指交款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发生现金收入,需开户银行临时上门收取款项的收款业务。
(二)预约送款:指开户单位提取大额现金时,因特殊情况需要银行上门送款的业务。
(三)上门接单、送单:指开户银行派人到开户单位为其办理各种结算业务而发生的接单、送单业务。
二、上门收款等业务要求高,风险大,各行应从严掌握。必须开展此项业务的,应连同有关协议、操作规程逐户报二级分行批准。
三、开办上门收款等业务的行(处)应与开户单位签订上门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上门服务的内容、时间、联系人、服务地点(场所)及其安全保卫责任、上门服务人员名单及身份的确认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开户单位款项在银行帐户的出、入帐时间及在银行营业柜台内外处理中的责任、上门收款(或收单)回单的签发等。执行过程中,上门服务人员如发生变动,应提前两天出具公函通知开户单位。
四、开办上门收款等业务应成立上门服务小组,选配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从事该项工作,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要指定专人担任上门服务小组负责人兼监督员,具体组织上门服务工作,采用电话通讯等形式,跟踪监督上门服务人员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走访上门服务对象。会计出纳部门要配合上门服务小组负责人做好对上门服务业务的检查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