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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加强全国护士执业考试纪律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加强全国护士执业考试纪律管理的通知
(卫医护发[1997]第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全国护士执业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已举行三年,对加强护士执业管理和促进管理教育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二年来,各地采取了各种措施以严肃考风考纪,保证了考试的顺利进行。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从以下几方面加强考试纪律管理:
  一、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者给予警告,并记录其考号。情节严重或经警告后仍违纪者,立即没收试卷和答卷,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通知考生所在单位:
  (一) 交头接耳;
  (二) 互打暗号、手势;
  (三) 抄袭他人试卷或故意让他人抄袭自己答卷。
  二、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没收试卷和答卷,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通知所在单位。严重者由单位给予行政处理。
  (一) 夹带考试有关材料的;
  (二) 查看工具书的;
  (三) 接传答案的;
  (四) 交换答卷的;
  (五) 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六) 代替他人考试的;
  (七) 其它严重违纪行为的。
  三、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一) 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吸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须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 擅自变动考试时间的;
  (三) 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外的;
  (四)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的;
  (五) 丢失、损坏考生答卷,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七) 利用考试工作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
  (八)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全国统一考试试题泄密,依照《国家保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当地考区负责人,追究领导责任。
  四、 各考点对其所设的考场负责,发现任何作弊和违纪行为应及时处理。考试之日后三天内,主考应汇总本考点执行考试纪律情况,报考区总主考。重大违纪事件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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