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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所办理小额抵押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管理办法(暂行)

  五、支票挂失止付、印章挂失和更换签章等其他事项按会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个人汇兑结算的核算
  一、汇款人向多功能储蓄所申请办理信汇时,应填制一式四联信汇凭证,经多功能储蓄所按会计部门的规定审核无误后,在第一联加盖储蓄所业务公章和经办员私章后退汇款人,第二联作为借方凭证或现金收入凭证附件,第三联和第四联于分行辖内往来邮划贷方报单加盖结算专用章后,一起通过管辖行储蓄综合账务(事后监督)部门划转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审核报单和信汇凭证无误后,办理信汇汇出汇款手续。
  汇款人要求电汇时,应按规定填写一式三联电汇凭证,比照信汇审查无误后,以分行辖内往来邮划贷方报单通过管辖行储蓄综合账务(事后监督)部门划转会计部门拍发电报。
  二、汇入行会计部门对汇往储蓄所的款汇凭证,按规定审核无误后,第三联信汇凭证作贷方凭证,以分行辖内往来报单附信(电)汇凭证通过管辖行储蓄综合账务(事后监督)部门划转多功能储蓄所收账,直接收账的第四联信汇凭证作收账通知交收款人;不直接收账的在284其他应付款??待付退汇及托收款专户内列账,第四联信汇凭证专夹保管,逐笔登记其他应付款登记簿,另以书面通知收款人来行办理取款手续。需要支取现金的按会计部门规定审查支付,并填制一联现金借方凭证(第四联信汇凭证作借方凭证附件),在284其他应付款??待付退汇及托收款专户内列账,逐笔登记其他应付款登记簿。
  三、其他有关事项按会计部门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多功能储蓄所的监督和检查辅导工作,做到:
  一、事后监督和检查辅导部门必须配备熟悉储蓄、会计结算和信贷业务的事后监督员和检查辅导员。
  二、多功能储蓄所开办的所有业务必须纳入全面事后监督。
  三、上级管辖行检查辅导员必须按规定每月至少检查一次辖内多功能储蓄所,并写出检查报告,签字后上交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还应不定期地组织对多功能储蓄所的临时抽查和重点检查。
  四、专人使用、管理电子监控设备,已拍摄的录相带要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
  第十四条 获准开办的多功能储蓄所在前3年内,审批行必须每年对其进行一次资格认定。凡未按有关规定办理业务或已不具备开办条件的,审批行主管部门应及时取消其办理多功能业务的资格。凡在办理多功能业务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章现象的,审批行应随时取消其办理多功能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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