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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所办理小额抵押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管理办法(暂行)

  二、多功能储蓄所应坚持双人办理结算业务。
  三、在有条件的多功能储蓄所应设立结算专柜,专人办理结算业务,储蓄部门要严格加强对结算专柜的管理,具备办理结算业务条件的业务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账户设置:
  (一)设置248私营及个体工商业存款科目,用于反映在本行开设账户的私营及个体工商业存款情况。
  (二)在284其他应付款科目待付退汇及储蓄托收款项专户内,反映本行不能直接收账的汇款情况。
  五、登记簿设置:
  (一)其他应付款登记簿(用丙种账页),用于记载多功能储蓄所收到不能直接收账的汇兑业务。
  (二)个人支票(存款)开销户登记簿,用于记载多功能储蓄所个人支票(存款)的开销户情况,并作为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
  (三)个人支票挂失登记簿(格式由各分行规定),用于记载多功能储蓄所个人支票的挂失情况,并作为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
  六、结算凭证
  储蓄部门按凭证管理规定,集中向会计部门领缴凭证,并做好记录。
  七、由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统一为多功能储蓄所刻制结算专用章,用于办理个人结算业务。结算专用章按业务公章管理办法专人管理,入库保管。
  八、多功能储蓄所办理个人结算业务,应按会计部门规定收取工本费、手续费,分别在512其他营业收入科目和511手续费收入科目列账。
  第十一条 支票的核算
  一、个体经济户可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个体经济户个人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多功能储蓄所开立存款账户和支票账户,并经所主任审核批准后办理,登记个人支票(存款)开销户登记簿。
  二、按会计部门规定办理存取款业务;支票户既要登记分户账,还要打印对账单,逐日统计存款积数,每季按规定的存款利率结息。
  三、办理支票业务必须坚持“先借后贷”的记账原则。储蓄所接到持票人送来的转账支票和一式两联进账单后,对本行票据,按会计部门规定审核凭证,记载账务。对他行票据坚持“收妥进账”的原则,按照会计同城票据规定办理,多功能储蓄所以分行辖内往来报单加盖结算专用章后,附清算凭证通过储蓄综合账务(事后监督)部门划转会计部门办理清算。对现金支票按会计部门规定办理。
  四、出售个人支票,应在支票上加盖个人支票专用戳记,只准一次一本,用完续领;在银行结清账户,必须将剩余支票全部交回,并加盖作废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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