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储蓄所办理小额抵押贷款是指10万元以下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小额抵押贷款业务。该项业务必须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暂停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和进一步加强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的各项规定。办理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必须遵循《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三、多功能柜员制储蓄所要严格按照《柜员制储蓄所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业务。
四、办理特殊业务应由多功能所业务主管人员或所负责人会同当日签到的储蓄员双人办理;将单笔5万元以上的结算、贷款业务,抵押存单的冻结、解冻和抵还贷款处理,作为特殊业务办理。
多功能储蓄所办理50万元以上的结算业务必须经管辖行主管部门审批后,由所主任或指定负责人会同一名经办员共同办理。
五、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仍按照《加强储蓄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管理补充规定》、《
储蓄空白存单分类限额管理暂行办法》领缴、使用和保管,支票等空白重要结算凭证和其他有价证券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设簿登记,每日核对相符。
第八条 多功能储蓄所各项储蓄存款业务应严格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各类有关储蓄业务的章程、办法办理。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经营,不得擅自变更业务办法。
第九条 多功能储蓄所应遵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定期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账户、办理贷款业务。同时,还应设立165应收利息科目,核算本行已确认为收入的列入当期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当发生应收未收利息时,多功能储蓄所按应收未收利息额填制一式三联特转凭证,第一联留底,第二联代165科目借方凭证,第三联代501科目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165应收利息
贷:501利息收入
收回应收利息时,会计分录:
借:256定期储蓄存款(或101现金)
贷:165应收利息
贷款必须坚持经办人员受理,储蓄所主任审查,储蓄科长审批(经行长授权)的三级审批制度;贷款规模纳入全行信贷规模统一管理、统计。
第十条 多功能储蓄所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会计部门现行的结算制度和有关办法办理个人结算业务,同时做到:
一、多功能储蓄所不设立联行行号,联行业务一律通过管辖行会计部门办理。